本市居民拟出国、出境一年以上的,应注销户口,由本人凭已办妥的前往国家的签证或入境许可证、《居民户口簿》、《居民身份证》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(警察署)办理注销户口,同时由派出所(警察署)收缴其《居民身份证》。出国、出境(不包括出国定居的)一年以内的(含一年的),不注销户口,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(警察署)办理出国、出境登记。出国、出境一年以上未归的,应注销户口。
出国、出境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,要求回沪恢复常住户口的本市居民,凭公安分、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开具的《出境人员恢复户口通知单》,向出国、出境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(警察署)办理恢复户口登记。
出国、出境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,因依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本市居民,其中定居年限未满一年的,由拟定居地公安分、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,发给《出境人员恢复户口通知单》;定居年限满一年以上(含一年)的或来沪工作的,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负责受理,经审核批准,发给《华侨回国定居证》,凭此证向拟定居地公安分、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换领《出境人员恢复户口通知单》。上述人员凭《出境人员恢复户口通知单》向出国、出境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(警察署)办理恢复户口登记。
出国、出境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,要求回沪恢复常住户口的本市居民,凭公安分、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开具的《出境人员恢复户口通知单》,向出国、出境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(警察署)办理恢复户口登记。
出国、出境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,因依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本市居民,其中定居年限未满一年的,由拟定居地公安分、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,发给《出境人员恢复户口通知单》;定居年限满一年以上(含一年)的或来沪工作的,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负责受理,经审核批准,发给《华侨回国定居证》,凭此证向拟定居地公安分、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换领《出境人员恢复户口通知单》。上述人员凭《出境人员恢复户口通知单》向出国、出境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(警察署)办理恢复户口登记。